宁波中华文化促进会(简称宁波文促会)是一个社会文化组织,是中华文化促进会的团体会员,也是宁波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的工作指导。
宁波文促会的人员组成和性质:由海内外、市内外热忱弘扬中华文化,在文化工作中有突出成就的文艺家、学者、文化活动家和热心文化公益事业、有志于为中华文化的继承创新、为宁波文化建设的发展繁荣做贡献的企业家等个人与团体的自愿结合。具有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和广泛代表性。
宁波文促会的主要任务:以弘扬中华文化和挖掘宁波地域文化为根本;以提升宁波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为目标;动员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努力促进宁波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和大繁荣;积极开展“两岸四地”优秀传统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与兄弟省市及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宁波文促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中华文化和宁波地域文化的保护、挖掘和研究;组派出席、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扶植培育新生文化力量;开展相关咨询与培训。
宁波文促会的组织机构:参照全国文促会和各地文促会的机构设置,结合宁波实际,宁波文促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若干名,荣誉理事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主席团成员、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其中顾问由市部分老领导、市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和海内外、市内外宁波籍社会名流、文坛名人、学术教育界精英等在弘扬中华文化和促进文化发展方面有影响、有研究、有号召力的人士组成。
名誉主席请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主要领导担任;
荣誉会员授予为宁波文化事业做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及有杰出成就的文艺家。
主席请协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为了便于在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更好地开展工作,宁波文促会设置机构副主席。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有关领导,市文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广电集团、市报业集团等主要领导担任。同时邀请部分文化界和部分著名企业界杰出人士担任副主席。
宁波文促会设主席团,由副主席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等组成。
宁波文促会成立之初,发展会员150名左右。
宁波文促会内设部门和下设机构:内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艺术培训部。本着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原则,稳步扎实地推进专家咨询委员会、传统文化艺术委员会、当代艺术委员会、对外文化交流委员会、节庆文化发展协作体、陈列展示委员会、工艺文化委员会、企业文化委员会、宗教文化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设立,着重促进对宁波帮文化名人名家、越窑青瓷文化、河姆渡文化、海洋文化、佛教文化、根雕艺术等宁波特有的地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提炼和弘扬发展,并积极促进宁波各地节庆文化健康发展及组织开展各级干部艺术素养培训等工作。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中华文化促进会。英文名Ningbo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英文缩写NBCCP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市内外热忱中华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合的联合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和宁波地域文化,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宁波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宁波市人民路122号(宁波市美术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华文化和宁波地域文化的保护、挖掘和研究。
(二)组派出席、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继承并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和宁波地域文化。
(三)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对发展宁波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
(四)扶植培育新生文化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文艺甬军”。
(五)支持文化类经济实体,开展文化咨询与培训。
(六)办理有关部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大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一)在宁波市境内正式注册的各类协会组织、驻甬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二)热爱中华文化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遵纪守法,运行正常。
二、个人会员
(一)热爱中华文化事业,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有突出成就的文艺家、学者、文化活动家、企业家等;
(二)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政治合格、思想健康、作风正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理事两人以上介绍;
(三)经事业推广部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同意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如果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主席会议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文联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主席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